春运40天海口共查获288起酒驾 10名“醉猫”光荣上榜

23.02.2017  08:39

      昨日,商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1月13日至2月22日为期40天的2017年春运期间,海口交警持续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共计查获288起酒驾行为,其中216起酒后驾驶、72起醉驾。

      据了解,2017年春运期间,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涉酒违法行为进行了持续打击,认真分析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区域,加强重点路口、酒店、饭店、娱乐场所等过往车辆的检查力度,在不影响路面通行的情况下做到逢车必查,提升查禁酒驾工作效果。除了严格执行上级开展的酒驾统一行动外,海口交警部门还自我加压,采取全市统一行动与辖区大队自行查纠相结合,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等多种有效手段,在辖区餐饮、娱乐场所集中的重点区域和必经之路设立了多个固定检查点,定点蹲守,严管路面。

      通过广大民警协勤不间断的查处,海口市酒驾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查纠涉酒违法行为取得显著的成绩,为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春节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建设平安椰城同出一份力。

      酒驾的判定标准: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酒驾处罚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海口交警曝光醉驾检测结果排序最高的前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