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法院前法官伪造裁定书? 海口中院通报:不属实

04.11.2014  01:30

  海口网11月3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曾丽园)近日,媒体报道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任法官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引起社会关注。11月3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召开新闻案情通报会,通报会说,根据调查,事件当事人晏文彬反映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不属实。

  案情回顾:6旬老人70万投资房产打水漂

  事件当事人晏文彬,是在海南闯荡23年的湖南农民。2010年年初,他花费42万元买下海口面前坡24号一栋9层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私宅5、6层的两套房产。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两套房产竟然是两起纠纷案中被法院处理的债权,让他也陷入了长久的官司中。

  于是,晏文彬开始研究这两个案件。发现本案中龙华法院执行的667-3号裁定书竟然出现多个版本,且该裁定书的第一个版本错误百出,公章看起来也不像是真的。为此,晏文彬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667-3号裁定书及三份对比样本上的公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的龙华法院公章印文与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盖。据此,晏文彬认为该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属于假印章、假文书。继而向中央巡视组、省高院、市纪委、海口中院和多家新闻媒体等单位投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任法官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

  海口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解答三大问题

  11月3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案情通报会说:根据调查,事件当事人晏文彬反映罗陈彪“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的问题不属实。至今没有发现龙华法院罗陈彪法官在执行(2003)龙执字第667号纠纷案中有私刻公章伪造裁定书的情况。

  1、 晏文彬所购的两套房产先后在2005年和2010年,分别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和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作为涉案房产按评估价人民币25万余元与46万余元,抵押给金浩安公司(纠纷案中涉案公司)和申请执行人庞志坚。而后,金浩安公司转手给了张旭根;而庞志坚将涉案房产转给了晏文彬。由于龙华法院的判决在先,晏文彬从庞志坚购得房产的巨额投入可能打了水漂。经调查,龙华法院查封和处分涉案房产在前,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自龙华法院作出的667-3号抵债裁定送达金浩安公司时已转移,而美兰法院执行该房产在后,因此执行错误。美兰法院撤销63-3号裁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

  2、晏文彬称,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是张旭根提供给他的。2014年4月14日,海口中院和龙华法院纪检监察人员在龙华法院对张旭根和晏文彬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安排二人当面对质。张旭根对晏文彬所说明确予以否认并称其从未向任何人提供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张旭根出示了其持有的667-3号裁定书原件进行比对,可以辩认出与晏文彬持有的裁定书复印件明显不同。针对晏文彬提出的667-3号裁定书出现多个版本,且裁定书的第一个版本错误百出的问题。通报会上李顺华称,罗陈彪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存在因错漏字和文字笔误而多次修改裁定书的情形,该法官工作作风不扎实,责任心不强。罗陈彪已经被法院通报批评。

  3、晏文彬提供作为检材的667-3号裁定书是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合法来源,至今未提供原件。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也没有从龙华法院提取公章的比对样本,该鉴定中心受理晏文彬的鉴定委托并作出鉴定结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上述相关规定。2014年8月5日,晏文彬在海口中院鉴定中心的主持下,先后将晏文彬持有的667-3号裁定书复印件送往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均因检材是复印件,且所盖印章模糊不清,拒绝鉴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