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铁腕治污3年消灭城镇“黑臭河”
《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出台
铁腕治污3年消灭城镇“黑臭河”
■ 本报记者 周晓梦 彭青林
今年初,群众反映海口市美舍河中山南桥河段水葫芦快速繁衍,河水发绿发黑;4月份,三亚内河污染问题被曝光,排污口污水直排、水体氨氮严重超标等现象出现……目前我省主要江河、湖泊、水库水质总体保持优良,但城镇内河(湖)水污染问题仍比较突出。
9月17日,省政府印发了《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
今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此次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就是要提前实现‘水十条’的要求,确保海南水体质量不断提升。”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三大任务环环紧扣
如何才能打赢这场“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之战”?《方案》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此次行动的三大任务。
“水污染治理,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首要任务就是全面排查污染源,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治理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责任分工,对辖区内每一条城镇内河(湖)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弄清楚污染物种类、来源、污染范围、污染主题,并逐个明确整治责任人、工作措施和时间表。
在狠抓污染源控制的基础上,第二大是集中开展打击水污染违法专项行动。要重点打击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直排、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偷排废水行为,以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等水环境违法行为;严打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泥浆、油污、餐饮垃圾、动物尸体、船舶废弃物等直接倾倒入城镇内河(湖)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养殖场,限期整改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养殖场。
第三项任务是打治结合,实施综合管理,紧紧抓住10个方面的重点展开综合治理,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和河道清淤、城乡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养殖污染治理、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治理、流域湿地保护、水生态恢复和景观再造、城镇水环境监测网络等。
三项任务紧密相扣,要用三年时间使全省治理范围内的水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控制,流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被污染和破坏的水生态得到基本恢复,建成基本完备的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体系。
严格落实“两个责任”
《方案》强调,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保护责任“两个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各市县政府是此次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方案》明确,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方位协调,切实落实工作。
《方案》要求要建立城镇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内河(湖)污染防治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建立全覆盖的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测;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级河长体系;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公众环保举报投诉和网络平台作用,引导群众监督和参与治理工作,提升治理成效等。
据悉,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将严格执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政府签订城镇内河(湖)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定期进行小结和评比,对未通过考核的,要约谈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治理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
(本报海口9月1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