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命!两男子在海南G98高速公路上专职碰瓷获刑

06.08.2019  10:52

      高速路上故意制造多起交通事故敛财,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符某俊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高速路上故意驾车刮碰制 造多起交通事故敛财

      据悉,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符某俊和陈某汉(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陈某汉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铃木轿车在海南G98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驶,陈某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单独或者载着符某俊在后方跟随,利用被害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变更车道超车之际,从后面加速刮碰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借故索要被害人钱财。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符某俊高速路上故意驾车刮碰,制造了10起交通事故敛财,其中在8起交通事故中先后敛财人民币15000元。另2起交通事故中,2018年6月28日17时,被告人陈某、符某俊故意驾车刮碰后要求对方赔偿,后因有警车经过,陈某、符某俊未索要财物便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7月2日16时,被告人陈某、符某俊故意驾车碰撞后要求对方赔偿,后因陈某、符某俊得知被害人女儿在司法部门工作,便未索要财物驾车逃离现场。

      另认定,扣押在案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是被告人陈某登记在其妻子黄某妹名下,并由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银色铃木牌轿车系陈某汉所有。

      两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分别获刑

      原判认为,被告人符某俊、陈某等人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和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符某俊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预谋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手段,在海南东线、中线和西线高速公路多次结伙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构成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并从严惩处。被告人符某俊、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是被告人陈某登记在其妻子黄某妹名下,并由其一直使用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最终,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符某俊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将扣押在案的作案车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1辆以及随案移送的华为荣耀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符某俊、陈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一中院。

      海南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符某俊、陈某为索要被害人财物,多次结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作案,趁被害人驾车变更车道超车之机,故意加速追尾碰撞被害人车辆,以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符某俊、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符某俊、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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