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高速上狂撒百元人民币 女子下车捡钱被撞残

29.07.2015  11:23

  行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这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明文规定。但当你看到高速公路上有人抛撒大量百元大钞时,你会不会冒着危险去捡拾人民币呢?近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高速公路上捡钱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5日,当天上午9时许,在沪蓉高速公路1796km+500m处,一辆小轿车不断向车窗外抛撒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唐芳等人乘坐由武佳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南充前往遂宁,此时恰好正在抛撒钱币的轿车后面行驶。

  看见前方车辆有人向外抛撒面值100元的人民币,驾驶员武佳随即在应急停车道内停车,并与该车乘坐人员唐芳等人下车,在路面上捡拾人民币。当唐芳一行人正在高速公路上捡钱时,在行车道内的唐芳被后方曾林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到在地,造成唐芳受伤、曾林的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最后唐芳被确诊为右侧胫骨近端开放性骨折、右侧眼睑皮肤裂伤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多处受伤。

  后经成南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武佳违反了《道交法》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心下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同时,其未确保车上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存在过错行为。

  唐芳作为乘车人,下车到高速公路车道内捡拾人民币,行为严重危害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存在严重过错。

  曾林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车距,导致其临危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中“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最终认定,武佳和唐芳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林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唐芳及其家属多次与武佳和曾林联系,希望能尽早解决此事,但是均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唐芳将武佳、曾林及两车的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武佳、曾林及两车的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三方辩称,嘉陵区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唐芳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9959.32元,由保险公司A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唐芳10000.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唐芳110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唐芳22042.52元、承担鉴定费用4000.00元,曾林赔偿唐芳各项损失共计3745.28元,武佳赔偿唐芳各项损失共计30085.76元,曾林、武佳及保险公司A垫付的医疗费在上诉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赵福芳 记者 何春林)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