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高考移民被取消学籍 学生状告新疆招办一审败诉
13名高考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高考并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入学,不久被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其中8名学生将新疆招办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分别作出行政诉讼判决,均驳回上述学生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李泽(化名)等13名考生在新疆参加高考。同年9月,13人被新疆区内外高校录取。2015年7月3日,新疆招办下发《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显示其使用虚假户籍信息参加高考,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年9月6日,新疆招办下发《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取消李泽等13名考生的录取资格。
2015年11月,李泽等8名考生向水磨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户籍迁入程序合法,要求撤销新疆招办《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12月3日、29日3次开庭审理此案。
举报查出多名“高考移民”
2014年11月,新疆招办接到举报,着手对包括李泽在内的13名“高考移民”考生的情况展开调查。经新疆吐鲁番公安机关、吐鲁番纪委等部门查明,原告等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其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公安厅和新疆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赴吐鲁番地区实地调查,也得出了相同结论。新疆招办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先后下发《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取消上述13名高考学生的录取资格。
在庭审中,新疆招办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范、合法,在作出取消原告录取资格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通过原告所在学校送达了告知书和处理决定,并建议原告所在学校取消原告的学籍。
涉嫌“高考移民”手段多样
2011年7月,学生王天(化名)随父母将户口从山东省迁入吐鲁番市高昌区雅尔贝希村,迁入理由为种大棚务农,并于2014年参加高考升入大学。然而,在新疆招办的实地调查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任、村民都对这一家没有任何印象,种的大棚更不见踪影。新疆招办和公安厅工作人员去该村并未找到其父母,且王天迁入该村后从未在此居住,户口系空挂户,也未能提供其父母种大棚蔬菜的承包合同和相关证据,亦未能举证证实其合法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相关证据。
与王天不同,2010年8月,刘雪(化名)一家从山东省以“投亲靠友”为由迁入鄯善县某村,2014年刘雪从新疆顺利考入大学。但新疆招办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雪的父母不但在鄯善没有任何亲戚,更是从未来过新疆。
“务农”“投亲靠友”“调动工作”等种种迁入理由,张张漏洞百出的证件,最终目的只是为了能在新疆参加高考。
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出具给纪律检查部门的调查情况,并不能证明原告提供了虚假材料和提供了什么虚假材料的意见,法院依职权要求被告新疆招办补充证据。新疆招办向法庭补充了2015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向新疆招办出具的《关于吐鲁番市李泽(化名)等13名学生户籍详细情况的复函》,证明13名学生违规办理户籍的情况。
这些学生则坚称,自己在高考过程中申报和户籍迁入程序合法,但他们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和公安机关户籍迁入的合法“流水单据”。
法院一审判决新疆招办胜诉
水磨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为13名学生在取得普通高考报名资格时是否使用了虚假户籍信息。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新疆招办在接到相关举报后,致函自治区监察厅,要求协助调查13名学生户籍。公安机关查明,上述考生户籍信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而这些学生则无法出具相关合法证据,证明其迁入程序合法、材料真实。
近日,水磨沟区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疆招办对13名学生作出的《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李泽等8名提起诉讼的学生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 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