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海屯高速路驾车打盹撞伤两人 澄迈法院判其赔偿29万元
原标题:司机海屯高速路驾车打盹撞伤两人
澄迈法院判其赔偿一重伤者29万元
司机高速路上驾车时睡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上前车致使前车乘车人重伤。近日,澄迈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29万余元。
2013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梅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海屯高速公路往海口市方向行驶,这时被告邓某驾驶一辆变形拖拉机搭载原告叶某在其前方同方向行驶,梅某驾车时睡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后面碰上邓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造成邓某、叶某两人受伤、两辆车损坏。
叶某受伤后被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部头皮裂伤、颈5及胸3椎体压缩性骨折、左手多发皮肤擦伤,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73866.85元,被告梅某为原告垫付10150元。经海南省人民医院鉴定,叶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七级伤残。
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邓某驾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故梅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和叶某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2013年10月10日,叶某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梅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2410.13元,被告保险公司就以上各项损失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邓某驾驶变形拖拉机上高速公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驾驶的机动车牌照虽为变形拖拉机,但该机动车实则为中型货车,设计时速和事故发生当时的行驶速度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且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梅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梅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1110.13元给叶某。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保险公司向叶某付清所有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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