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劲平出席法庭成功支持抗诉
8月4日,三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劲平出席法庭,发表抗诉意见支持抗诉,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下入额检察员全部到一线办案的行动体现,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2014年11月25日23时许,林某、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三亚市豪威麒麟酒店与李某某、康某等人发生矛盾开始斗殴,期间,李某某在酒店大堂捡起一把匕首并使用致蔡某某、陈某某轻伤。案发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郊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实施斗殴中使用的匕首为现场临时拾取而非事先不属于持械斗殴,遂判决李某某两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城郊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向城郊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亚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城郊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以支持。
法庭调查阶段,该院马劲平副检察长宣读了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三亚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着争议焦点“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斗殴中临时就地获得器械并使用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持械聚众斗殴”展开辩论。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是被动参与斗殴,使用匕首是为了防御、保护自己。该院马劲平副检察长沉着冷静,结合证据反驳了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从现场监控看,被告人李某某持匕首追着两名被害人捅刺,四处挥刀,积极参与斗殴,且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并不是被动防御,又从法理上论证了被告人李某某在斗殴过程中使用匕首属于持械斗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从正反两面有理有据地发表了抗诉意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认为,不管是事前准备还是临时获取的器械,在斗殴中使用,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遂于2016年8月9日以李某某系持械聚众斗殴由有期徒刑两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撰稿:张映忠、张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