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厨来香用劣质食用油加香精冒充花生油贩卖 主犯获刑10年
诚信商家变心 制假油终被抓
2003年,林某清和妻子卢某某开始成立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厨来香公司)生产、销售花生食用调和油,卢某某是法人代表,林某清负责实际经营,主要出品“内当家”、“厨来运”、“大吉利”等品牌花生食用调和油。2012年3月,二人将厂址搬迁到秀英区文森村,但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扩大生产规模之后,食用油的销路更加顺畅,价格稳健增长,市场供不应求。夫妻二人见此情形欣喜之情油然而生,便开始谋划如何才能在这样的市场中捞到更多金子。最终,他们决定不再进购花生压榨,而是在调和油中直接添加花生油香料。这样既能减少成本还能增加利润。
2012年6月5日,海口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的林谋清夫妇抓获,当场扣获“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品牌食用油9.3万升,原料油10余吨,各种香精330公斤,同时还发现账册及发货单等票据。经鉴定后确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食用油的销售金额达106.34万元。一审量刑畸轻检方提起抗诉
秀英区检察院以林某清、卢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指控林某清作为主管人员,卢某某作为法人代表,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
庭审中,林某清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只称自己销售给昌江一个做饼的老板5000元加了花生香精的油,因为对方嫌大豆油腥味太重,他才添加的花生香精。现场查扣的香精,林某清则辩称是自己给乐东一老板代购的。一审法院采信了林某清的一面之词,于2013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面对量刑畸轻的判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重新审核证据,提审讯问被告人之后,果断对此案提起了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4年10月11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林道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林某清、卢某某不服,聘请律师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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