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如何监督警察?

29.08.2014  23:08

        在香港街头,一名司机因为夜间驾车没有开照明灯被警察拦下,接受处罚。警察开具罚款通知时,这位司机流露出几句抱怨——就像所有在路上被警察逮个正着的司机一样。然而处罚程序完毕后,这位香港警察不耐烦地甩下一句“GO!GO!GO!”作为回应,便扬长而去了。 

  

    这位司机本来就满腹怨气,阿sir走时略带轻蔑的话语点燃了他的怒火。他随手拨通了香港警务处投诉科的热线电话,以“没有礼貌”的罪名投诉这位警察执法时违规行为。 

  

    这是香港一起投诉警察的真实案例,而这一通关于“GO!GO!GO!”的抱怨电话却可开启一段长达三个月,触及两层机构的投诉警察机制。而在整个程序中,警监会作为香港监督警察的顶层机构设计,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切警务投诉及监督警察执法行为的“最终把关人”。 

  

    这起投诉申请首先会被送达香港警务处内部的监察机构“投诉警察课”进行调查处理。根据香港法例,投诉警察课专责处理和调查市民对警务人员的投诉。 

  

    以这起案件为例,被诉警察事后辩称“GO!GO!GO!”并不是出于对受罚司机的蔑视,而是一种“自我鼓励行为”。由于缺乏独立证人和确凿的证据证明警察当时的语气和意图,该投诉被投诉课定性为“无法证实”,司机的投诉亦被驳回。 

  

    然而,这仅仅是投诉审理程序的第一步。根据香港法定的双层投诉警察机制,该处理意见会作为“须汇报投诉”随后被送到完全独立于警务处系统的“警监会”进行核审,以审核和覆检投诉警察课的调查,确保公众对警务人员的投诉得到公平和公正处理。如果发现疑点,警监会将向投诉警察课要求澄清或提供更多资料。 

  

    警监会在细致地调查取证、采访当事人及目击证人之后,将投诉材料发还警署投诉警察课,并给出最终处理意见:该名警员在公共场合说“GO!GO!GO!”有执法过程中行为不当之嫌,建议警署对该名警员作出训谕,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在处理投诉警察中扮演关键角色的警监会,全称是“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这是一个“法定机构”,意思是它的地位、职能等,由特别的法律确定,在公共事务中扮演一定角色。这个“”,即香港法例第604章《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 

  

    根据《条例》,警监会的主要职能包括:观察、监察和覆检警务处长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并向处长或行政长官作出建议;监察警务处长对与投诉有关的警队成员采取行动,并向处长或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在警队制度中,找出会引致投诉的不足之处,并向处长或行政长官作出建议。 

  

    而在警监会主席郭琳广眼中,除了向警署给出意见和建议外,警监会的实权则来源于对投诉案例的一票否决权—“没有我们的同意,任何关于警察的投诉处理都无法通过”郭琳广向财新记者解释道。 

  

    2012至2013年度,警监会共通过了2489宗投诉警察课处理的投诉个案调查结果,涉及4884项对警务人员的指控。这一年度,警监会对调查结果分类提出401项质询,176项被投诉警察课全面接纳,因此修正调查结果166项。 

  

    而警监会能够有效地把控警队服务质量及监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更是源于该机构制度设计上的绝对独立性。警监会主席及其他委员均由特区行政长官直接委任,但行政长官不可干涉其履行职责。 

  

    郭琳广介绍称,警监会的委员来自律师、议员、医生等各行各业,亦不能在警队有任何服役经历。而他自己本人则是一名并购律师,今年刚刚接受特区长官任命作为警监会主席。此外,来自传媒及公众的监督也是确保警监会独立性的重要保障。 

  

    郭琳广认为,香港的独立警察监督制度对于内地的执法监督及改善警民关系具有一定借鉴价值。然而,他同时表示警监会的制度设计其实并不复杂,但保持这样的机构健康有效地运行则需要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监督文化”。 

  

    比如,在现行的制度下,警监会实则是一个被动的投诉受理机构。如果警务处投诉警察课不受理市民投诉,那么案件永远也到不了警监会审核主任的办公桌上,警监会也无权主动提出调查。但郭琳广相信,这种不作为的现象在香港很难出现。 

  

    “警队有守法的文化,香港社会有监督的文化,所以不接受投诉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即使警队有这种想法,也不敢做。因为透明度很高,传媒一旦爆出来, 涉事人员自身难保,会面临控告。”郭琳广认为,这种“监督文化”,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去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