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出台《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激励实施办法》

31.12.2015  10:20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组织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现场评价工作,现场评价主要包括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厂区要求、车间要求、库房要求、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其他项目条件等6项内容。对企业的现场评价结论分为不达标、核心达标和全达标等三类。对现场评价不达标的企业,市县局将加大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现场评价核心达标的企业,市县局可对企业采取减少巡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频次、降低企业风险评级一级等激励措施;对现场评价全达标的企业,省食药监局和市县局可对企业采取减少巡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频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优先办理、降低企业风险评级一级、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在省局微信平台上展示企业形象、推荐和帮扶企业争创“海南省名牌产品”等激励措施。 

  《办法》先在万宁市试行,成熟后向全省推广。《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并营造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