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不能随便摆了 海南征求意见稿出台

29.11.2016  22:33

  据海南日报报道

  海南省就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摊不能随便摆卖了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并确定经营时段

  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市县应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者街区,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征求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区域(点),合理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监管职责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以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这些地方

  摆摊卖食品有限制

  拟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无供排水条件的摊贩经营区域不得设置现制现售食品项目。

  保存采购票据不少于保质期满后30天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摊贩要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

  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并提供:(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括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统一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这些登记信息,都将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

  出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将处罚

  主管部门应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及时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行为。

  责任追究上,意见稿提出,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的设施设备、用水、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和凭证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其信息公示卡,两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一)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等。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