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3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7市县以及洋浦
11月30日上午,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13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万宁、东方、海口、乐东、澄迈、儋州、屯昌7市县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
涉及万宁等7市县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
据商报记者统计,近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饮料、水产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13大类食品共63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625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涉及万宁、东方、海口、乐东、澄迈、儋州、屯昌7市县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
黄豆芽、豆角的农药残留超标
一、万宁长丰林妹蔬菜摊点(长丰镇长丰墟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8/13的黄豆芽,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促生灵、番茄灵、防落素,是一种常添加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4-氯苯氧乙酸钠可促进豆芽肥嫩、粗壮,提高豆芽产量。《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若长期食用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过量的豆芽,可能会给身体带来伤害。
二、万宁广百佳贸易有限公司(万宁市人民中路万宁文化商业广场1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08的豆角(豇豆),检验项目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倍硫磷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豇豆中倍硫磷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倍硫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倍硫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草虾、泥鳅、罗非鱼的兽药残留超标
一、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林丽君摊位(24号/26号间,东方市八所镇第三市场内)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8/26的草虾,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洋浦蔡记活鱼海鲜店(洋浦普瑞农贸市场C075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26的泥鳅(淡水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虾、鱼类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三、海口龙华符永菊水产品摊(龙华区西庙市场内)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8/25的罗非鱼,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具有抗菌广谱、性质稳定、便于储存、吸收迅速等优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鱼类中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食品动物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很低时,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磺胺类药物残留不合格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的耐药性菌株,也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
黑芝麻、花生油的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乐东乐城利万嘉副食商行(乐东抱由镇乐城集贸市场一楼十号铺面)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7/29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乐东佛罗伟业百货商行(乐东佛罗镇综合市场D/12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8/29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东方八所厚兰调料店(八所镇宝真农贸市场商品房51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8/23的色选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万宁广佰汇贸易有限公司(万宁市万城镇环市一西路北侧城西路东侧华亚欢乐城商业广场负一层)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8/14的黑芝麻,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澄迈长安莫氏榨油坊(澄迈县金江镇长安猪仔行10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03的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检验项目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酸价可用于评价食品酸败的程度。食品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9300—2014)中规定,坚果与籽类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中规定,食用植物油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皮皮虾、辣椒粉属于重金属污染
一、洋浦彩金野生海鲜店(洋浦普瑞农贸市场A028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26的大曲(皮皮虾)(海水虾),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镉在虾中最大限量值为0.5mg/kg。虾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虾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二、儋州那大兆鼎副食店(那大镇红旗市场一楼副食行三行1号,四行1号,五行1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23的辣椒粉,检验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铅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一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辣椒粉中铅污染限量值不得超过3.0mg/kg。铅是蓄积性的重金属,当人体中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引发身体的不适,在长期摄入铅后,会对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
屯昌屯城刘超粉皮店河粉
屯昌屯城刘超粉皮店(屯城镇中心商业广场内北侧)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12的河粉,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在高剂量使用时能抑制细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了该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含有该添加剂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