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2016年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需在计划下达后限期开建

02.02.2016  08:34

我省出台2016年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需在计划下达后限期开建

  本报海口2月1日讯 (记者梁振君)为将2015年全省投资项目百日大会战经验成果机制化、常态化、长效化,促进全省投资稳步增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2016年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

  项目开工率方面,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转下达;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要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收到下达投资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按计划要求时间开工;省和市县重点项目方面,新开工项目开工率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分别达到15%、40%、70%、100%。招商签约项目。2013-2016年签约项目开工率(包含项目注册落地和开工建设),到2016年12月31日分别达到70%、50%、40%、25%以上。

  投资完成率方面,2016年中央投资计划项目,计划于6月30日前下达的,中央资金完成率必须于年底前达到100%(中央全额投资的项目,达到85%以上);7月1日-8月31日期间下达的,中央资金完成率必须于年底前达到70%以上;9月1日及以后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于3个月内开工建设。已开工的续建项目,2016年继续安排中央投资的,中央资金完成率应于计划下达6个月内达到100%。其中,8月1日-9月30日期间下达的,中央资金完成率年底前应达到90%以上。2015年及以前年度续建项目,中央资金完成率应于2016年3月31日达到90%以上,6月30日前全部达到100%。省和市县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分别达到20%、40%、70%、100%以上,等等。

  考核办法还细化了奖惩措施,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督查考核内容

  项目储备工作、2016年度招商签约项目、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建立投资项目推进机制和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等内容。

  督查考核范围

  2016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下称中央投资项目)、2016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项目、2016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2016年度各市县重点建设项目、2015年-2016年度专项建设基金项目、2013年-2016年度招商签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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