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因非法经营、寻衅滋事被判6年零6个月

25.07.2014  09:30

  23日上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董如彬(网名“边民”)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侯鹏非法经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对董如彬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董如彬、侯鹏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帖文,为他人提供信息网络有偿服务。其中,被告人董如彬组织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34.5万元;被告人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25.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董如彬为提高知名度,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编造“10·5”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的虚假信息在新浪、腾讯、QQ空间、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散布,歪曲事实,起哄闹事,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转载及传播。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如彬、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董如彬是主犯,侯鹏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如彬在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事件发生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国家机关和政府形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董如彬口头表示将提出上诉。被告人侯鹏服判,口头表示不上诉。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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