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象牙及其制品 一人获刑11年
近日,被告人苏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两根象牙原牙、三根象牙原牙雕刻件、150克的犀牛角材质桶珠,后被海关缉私局查获。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五万元。
据了解,2017年2月至12月,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以61036元的价格向唐某某出售两根象牙原牙、三根象牙原牙雕刻件、150克的犀牛角材质桶珠。在唐某某进行转卖过程中,一根原牙、两根象牙雕刻件、一条犀牛角材质桶珠手串被海关缉私局民警查扣。另一根原牙在转卖过程中被锯断后丢弃,民警从扣押的钢锯上提取到了遗留的象牙原牙粉末状物质。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犀牛角材质桶珠手串来源为白犀,属于《CITES公约》附录II所列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6700元;扣押到的象牙原牙及象牙雕刻件来源为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属于《CITES公约》附录Ⅰ所列保护野生动物,共计经济价值780147元。
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价值79684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苏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五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象牙原牙及象牙雕刻件来源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涉及的桶珠手串来源为白犀,而亚洲象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白犀、非洲象为列入《CITES公约》附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打击倒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