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三名男子在三亚获刑
近日,三亚中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桦、刘某坤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被告人林某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三被告人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今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桦让与其共同经营万宁某养发馆的被告人刘某坤帮其出售一只折衷鹦鹉(红胁绿鹦鹉)。与此同时,被告人林某平刚好向刘某坤打听有没有会说话的鹦鹉,刘某坤与林某平交流过后,林某平表示愿意购买这只折衷鹦鹉。二人商定这只折衷鹦鹉的价格为4800元,其中鹦鹉本身价格为4000元,刘某坤帮林某平饲养鹦鹉所耗费用为800元。今年4月24日,林某平分两次向刘某坤微信支付4800元,刘某坤收款后将其中4000元转账给被告人余某桦。5月1日,刘某坤将该鹦鹉通过客运车辆从万宁寄到三亚,林某平收到后将鹦鹉放在其经营的饭店内供客人观赏。
今年6月27日,三亚市森林公安局抱龙林区派出所接到举报称: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某饭店里有人饲养鹦鹉。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饭店经营者林某平及饲养的鹦鹉带回三亚市森林公安局进行调查。同日,刘某坤在万宁市万城镇一西路的丝享养发馆被抓获;7月1日,余某桦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均对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三人非法买卖的鹦鹉为红胁绿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年1月2日起生效),红胁绿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保护动物。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余某桦、刘某坤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向他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折衷鹦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林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饲养为目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折衷鹦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考虑到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余某桦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三人宣告缓刑。
12月11日,三亚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余某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坤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林某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三人均被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擅自买卖饲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触犯刑法,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市民在买卖饲养宠物时,要对照宠物品种,查询《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资料,并到正规的交易市场购买并索取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