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14日讯11月14日,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按照现行成品油定价政策,相关成品油代表品的价格到11月17日即满足“在7.07元/升以下稳定运行一个月”的条件。根据青岛市现行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从11月18日零时起,停止征收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适用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
本文来源: 海口网14.11.2014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