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枫树下采场露天恢复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批复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枫树下采场
露天恢复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枫树下采场露天恢复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海矿安函字[2014]32号)、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枫树下采场露天恢复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昌土环资 [2014]12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委托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枫树下采场露天恢复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枫树下采场露天恢复开采工程选址位于昌江县石碌镇西南石碌矿区。枫树下采场占地面积0.7km 2 ,查明保有332+333类原生工业铁矿石资源量 597.84万吨,设计开采铁矿石437.06万吨,采取露天开采采矿方式,年产铁矿石40万吨/年,服务年限14年(含基建期2年)。本次工程主要由露天开采、开拓运输、地表工业场地等主体工程,排水、防洪等辅助工程,供电、供水、矿石处理、废石处置、运输道路、生活办公设施等依托工程组成,矿石处理依托富矿和贫矿系统选矿厂,废石处置依托280排土场和南六采场露天坑。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满足《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矿山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二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周边村庄执行该相应时段标准的一级标准;项目所在石碌河及鸡心河水域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矿山周边居住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生产废水排放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新建企业采矿废水的非酸性废水排放限值。矿山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固体废物经鉴别后,其分类和处置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污水经处理满足回用标准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道路洒水和绿地浇灌。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进行处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要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遵循节约资源理念和清洁生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与组织生产。项目资源利用效率与清洁生产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的预期目标。
(二)认真开展现有矿山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按计划落实280排土场边坡的整治和复垦工作;增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矿区现有生活污水,并进行回用;建设尾矿库回水管线,将回水输送至富矿和贫矿系统选矿厂利用;增加高效抑尘器对富矿和贫矿系统选矿厂的除尘系统进行改造,确保粉尘排放达标。
(三)科学制订采矿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期和施工进度,规范施工作业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开采可能导致的露天边坡塌陷、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要严格按照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越界开采。矿山在生产过程中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及时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整治。要合理利用矿山用地,减少土地占用,实现土地集约利用。
(四)加强采矿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按设计规范要求在采矿作业区、矿石堆场、废石矿渣场、排土场周边设置挡墙和排水系统,有效控制矿区的水土流失。雨季、汛期和台风期间,应对采坑、废石矿渣场和排土场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险情。
(五)认真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粉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备洒水车、篷布等设施,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篷布遮盖等措施,有效控制采矿剥离、穿孔、爆破、装卸、矿岩运输、废石堆存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要加强施工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超载运送物料,选择适当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减轻对沿线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利用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坑涌水,矿坑涌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采矿生产、矿区洒水除尘和绿化等,不对外排放。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充分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喷洒补充水等。
(七)要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破碎机、装载机等高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八)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实现固体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矿山开采剥离的表土应单独堆放,作为矿区生态复垦的营养土备用。利用南六采场露天坑作为剥离废石的废石场,有效处置矿山废石。设备和车辆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过滤棉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送城镇垃圾处理场处理。
(九)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要建立健全炸药、雷管等危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的管理制度,要合理安排矿山爆破方式和时间,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减轻对周边居民点的影响。要认真落实矿山开采的各项安全措施,完善采坑、废石矿渣场、排土场的护坡和导排水设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要规范矿山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加强生产人员安全操作培训,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设施,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鉴于项目开发周期长且对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你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对监理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十一)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矿山开采结束后,要及时对矿坑、地表工业场地、废石矿渣场、排土场、矿区运输道路等进行整理和生态恢复。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进行植被恢复和生态重建。
(十二)强化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项目区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矿山开采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并同意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的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6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