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胡兆澍受贿案一审宣判

05.09.2018  02:47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胡兆澍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悉,该案是海口市监察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案,海口市监察委、龙华区纪委、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部分公司代表等98人到场观摩庭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兆澍2008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任职海口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海口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分多次收受海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海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某、工程施工方符某等13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6万元。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兆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胡兆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其主动交代,具有坦白情节,并全额退赃,到案后又积极揭发其他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并部分查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胡兆澍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