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集体林地“规划”为宅基地出售 儋州一男子获刑5年
儋州男子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承租土地为名,擅自将农村集体林地“规划”为宅基地,公开出售给143人用于建房,非法获利1623万元。一审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暂扣于公安局的违法所得200万元,分别按比例发还购地人;责令吕某将剩余违法所得继续退赔购地人。吕某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6日,余某、林某(二人另案处理)分别与儋州市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余某承租该村“黑某坡”集体林地约157亩,林某承租该村“凤某山”集体林地约16亩。2009年7月6日,吕某与林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凤某山”的集体林地转租给吕某用于建房及其他之用。
“2014年下半年,很多人都到该村‘肚某草’一带买地建房。我把附近的地租下来规划成宅基地卖应该很赚钱。”吕某打起了小算盘。2014年10月,吕某将“凤某山”林地进行平整后,规划成多套宅基地,并于2015年4月分别与谢某等4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将宅基地非法转让,收取购地款共计21.45万元。
2014年12月15日,吕某通过林某介绍认识了余某,经双方商量,余某分两次先后将“黑某坡”集体林地部分转租给吕某用于开发宅基地。2015年至2017年间,吕某先后将上述林地平整后,规划成192套不同规格的宅基地出售。自2015年起至案发时止,吕某自己或者通过他人介绍,以每套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羊某等139人非法转让宅基地,收取购地款共计1687.1万元。
经查明,涉案的“凤某山”、“黑某坡”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用地,规划地类为林地,未经批准规划为宅基地对外出售。2019年5月29日,吕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退缴违法所得200万元。经结算,吕某投资平整涉案土地工程结算总额为85.5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承包农村土地为名,行转让宅基地之实,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将集体林地规划为宅基地向社会公开销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中非法获利162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到案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吕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