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省昌江县昆雅岭石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批复海南省昌江县昆雅岭石灰岩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海南环境科技经济发展公司编制的《海南省昌江县昆雅岭石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海南省昌江县昆雅岭石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昌土环资〔2014〕141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昌江县七叉镇。矿区面积约为0.53平方公里,矿区开采标高为+310米至+60米。矿山设计利用石灰岩矿资源储量6473.12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200万吨/年,设计矿山服务年限32年,主要产品为石灰岩块矿。2013年9月,我厅以琼土环资函〔2012〕1643号文同意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2年12月,我厅以矿山治理审〔2012〕10号文审查通过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二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项目西侧的昌化江段和南侧的南阳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矿区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周边居民点声环境质量执行1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营运期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遵循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要求,选用先进、成熟可靠的生产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恢复的措施,做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二)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越界、超深开采。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开采前应将表土剥离单独堆放,作为矿区生态复垦的营养土备用。合理布局各功能单元,按要求规范设置配矿场、排土场。矿山开采结束后,在配矿场、排土场、矿石破碎厂等地表临时占用场地及影响地带应及时进行土地整理、复垦,要因地制宜优先选用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绿化、恢复。
(三)积极配合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冲洞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信冲洞遗址安全性监测,有效保护信冲洞遗址。加强在采矿施工队伍文物保护教育,采矿过程中若发现新文物,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采取有效的挡、排水设施与系统,做好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好采坑外围及开采台阶的导排水措施,在采坑外围修建截水沟,开采台阶上修建排水沟,在废石堆场坡脚处修建挡土墙、截水沟,防止降雨对采矿工程安全造成威胁。开采过程中要及时清理、清运矿区的废石矿渣,避免水土流失影响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特别是防止水土流失对昌化江和南阳河造成的影响。做好台风、暴雨来临前的水土流失防范工作。
(五)在矿山生产阶段,认真实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矿山开采结束后,要在采坑外围修建铁丝安全防护网和安全隔离带,四周竖立安全警示牌。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健全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落实和完善应急处理措施。
(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的影响,对采场作业面、矿石堆场、排土场、运输道路等进行喷淋、洒水,控制粉尘污染。要按照《报告书》要求,钻孔和凿岩采用湿式作业,石灰石破碎车间应予以封闭,并采用除尘设施进行收尘,确保粉尘达标排放。矿石胶带输送系统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对沿线环境的影响。
(七)合理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开采,采取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矿区噪声达标排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合理安排矿山爆破方式和时间,严格控制每次爆破装药量,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在距信冲洞遗址保护范围边界不同距离范围内应采取差异化的安全爆破工艺等措施,确保降低爆破过程中对信冲洞遗址产生的影响。
(八)矿区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严禁对外排放。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检查,避免发生漏油事故,临时储油设施要采取防渗措施。
(九)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妥善处置。开采过程中剥离的废土石应综合利用或用于矿山闭坑后的回填。开采过程中维修机械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纱布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送往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严禁随便丢弃。
(十)项目相关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砍伐林木的,应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做好施工队伍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保护施工场周边植被和当地野生保护动物,杜绝乱砍滥伐林木和猎杀野生保护动物等违法行为发生。表土剥离过程中要对区内发现的野生保护植物采取移植等方式进行保护,对区外的野生保护植物要采取设置围栏和标记等方式进行保护。
(十二)你公司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进行矿区开采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和我厅报送环境监理报告。要认真开展项目区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项目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采矿过程中须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矿山开采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试运营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并同意后方可试运营。试运营三个月内,须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