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一女子在镇政府食堂工作近19年 竟还是“临时工”

03.11.2014  18:14

      原标题:在镇政府食堂工作近19年

      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社保

      一女起诉维权,东方法院一审判镇政府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950元和经济补偿金16650元

      张春花是东方市某镇镇政府食堂的工作人员,负责给镇政府的干部职工买菜做饭。在别人眼中这算是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可张春花在镇政府的食堂连续工作了近19年,镇政府不仅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她缴纳社保。张春花表示,她曾多次要求镇政府依法为她补缴社保,但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

      女子状告镇政府要求确定劳动关系

      张春花与镇政府从去年底开始打官司,她把自己供职近19年的镇政府告到法院。

      据了解,张春花从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一直在镇政府食堂工作,负责给镇政府的干部买菜做饭。虽然张春花已经在这里工作了近19年,但是镇政府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长了,双方也渐渐默认了这样的一种状态。直到2012年4月份,这种“默契”被打破了——镇政府在2012年4月聘用了新的食堂工作人员,张春花“失业”了。快到退休年龄的张春花与镇政府协商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张春花称,近19年来,她在工作期间尽心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镇政府的干部职工提供后勤服务工作,得到大家的认可,但是劳动关系却迟迟得不到认可。镇政府不仅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她缴纳社保。张春花表示,她曾多次要求镇政府依法为她补缴社保,但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张春花认为,她和镇政府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镇政府应依法给予她相关待遇。请求法院确认她和镇政府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一次性补缴她任职期间应交的各项保险金、承担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并办理退休手续;另赔偿经济补偿金等。

上一页 | 1 2 | 下一页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