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员沉迷赌博挪用公司资金获刑
日前,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被澄迈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据悉,2020年10月,吴某入职被害单位A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2021年7月,吴某因沉迷网络赌博,便心生挪用A公司资金用于赌博的念头,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吴某假借多名A公司客户的名义,多次向A公司申请办理临时欠款,拿到货品后再以原价卖给商户。据统计,其以客户名义欠购A公司的款项累计高达21.8万元,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
2021年9月,吴某向A公司说出上述事实,并约定还款期限,而后,吴某及其家人朋友陆续还款,2022年1月,吴某挪用的21.8万元已全部归还,并得到了A公司的谅解,吴某于当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且其已归还所有挪用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判处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资金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或者虽然挪用时间未超过3个月但将挪用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均可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以刑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事公务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直接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标题:澄迈一销售业务员因沉迷赌博挪用公司资金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