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不合格燃气热水器致人死亡 法院审理获赔损失
中新网乌鲁木齐11月11日电 (陈铁军刘晓媛)乌鲁木齐市一对夫妻,在家洗浴均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年近七旬的老母和外孙女儿将商家和经营者告上法院。2015年8月19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乌市某某商贸、蔚某退还原告刘某、程某燃气热水器款850元;被告乌市某某商贸、蔚某赔偿原告刘某、程某死亡赔偿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10月31日,程某某到美居物流园D-XX室购买品名及规格为81-彩蝶迎春燃气热水器一台,单价850元,销售商给程某某出具一份销售联保单,该联保单上有服务中心电话。
2013年4月3日21时25分05秒,因程某某及其妻子丁某的亲属不能与两人电话联系,发现异常后报警,民警出现场后,报刑侦人员现场侦查,同时丁某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4日死亡,程某某当场确认死亡。2013年4月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丁某、程某某的死亡证明,死亡原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丁某、程某某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来源是其使用的燃气热水器,该产品无合法的生产许可证,被告乌市某某商贸、蔚某作为程某某购买使用燃气热水器的销售者,有义务审查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被告乌市某某商贸、蔚某并未提供该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本案涉及的燃气热水器无合法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存在产品缺陷,现被告乌市某某商贸、蔚某销售的产品对原告亲属造成人身损害,被告乌市某某商贸、蔚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