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破坏价值238.17万元资源 昌江两男子分别获刑

06.08.2015  17:47

      原标题:非法采矿,昌江两男子分别获刑

      昌江两男子李某和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矿共计14.01万立方米,破坏了价值238.17万元的矿产资源,并致1人溺水死亡。日前,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2009年,王某与昌江十月田镇姜园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王某在姜园村昌化江河段采砂,合同期限为20年,每年租金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先支付了10年的租金共计15万元。2009年8月,李某和王某约定合作采砂,由李某出资租赁生产设备及安排人员作业,利润按七三分成,李某负责经营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随后,李某在未办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姜园村开始非法采砂。2011年3月10日,昌江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现该非法采砂点,于3月12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和王某仍继续非法开采。2012年9月18日,姜园小学一名学生溺死于采砂坑内。经省资源环境调查院评估,截至2013年1月12日,该砂场采空砂矿资源量共计14.01万立方米,价值约人民币238.17万元。

      昌江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和王某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随后,省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李某的缓刑,其他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