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要带醉酒女出包厢引争执 老乡帮老乡搭上一条命

29.12.2014  19:18

      原标题:要带醉酒女出包厢遭阻拦引争执

      老乡帮老乡搭上一条命

      近日,海南二中院审理了一宗娱乐城醉酒打架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广西男子的同乡要带醉酒女营销员外出遭到娱乐城阻拦,双方发生了争执。男子跑下楼时被玻璃碎片割破动脉大量出血,最终在街头殒命……

      男子娱乐城参与打架致死

      2012年6月5日晚,男子冯海与广西同乡周坤等十多人在儋州那大镇中兴大道新某海娱乐城包厢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周坤准备带喝醉酒的新某海女营销人员付兰外出,新某海包厢经理阮亮看到付兰已喝醉酒,就拦住周坤,并将付兰带回包厢。

      周坤跟着到包厢要带走付兰,阮亮劝阻周坤,双方发生争吵,阮亮见劝不住周坤,就打电话叫保安过来。此时,冯海等人下楼时,老乡黄山看见周坤与阮亮在包厢吵架,就叫冯海等人返回,周坤看见冯海等人进包厢后就开始打阮亮,保安苏志等人见状,便冲进包厢阻拦,周坤、冯海等人连苏志、李凯、蒋吉、许丰一起打。

      阮亮被打后还手打对方,其他人员与周坤、冯海等人混打在一起。这时,彭池等保安赶到包厢控制周坤等人,阮亮趁机打周坤等人,冯海、范林、吴彬等人往门外跑,苏志、李凯、许丰追冯海、吴彬二人。

      冯海跑到三楼楼梯口时,追上来的苏志双手抓住冯海,冯海一边挣脱一边用力往楼梯冲下去,在下楼中,冯海和苏志因身体失衡,先后撞上三楼与二楼楼梯拐角平台处的一块玻璃墙。冯海右上臂动脉被玻璃碎片割破,鲜血直流,苏志也被玻璃碎片割破手掌及头部,冯海摔倒后很快站起来,往楼下跑去。冯海跑到中兴大道华某宾馆处时,因未采取急救措施和及时拨打120,致使其右手臂伤口流血过多,当场死亡。

      冯海死亡后,娱乐城老板杨林赔偿死者家属9万元。据了解,家属称冯海生前在儋州开挖掘机。

      娱乐城负次要责任

      2013年,妻子陆霞及儿女就冯海死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随后撤诉。

      儋州法院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苏志、李凯、蒋吉、彭池、佘福一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随后,陆霞等人向儋州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娱乐城经营者杨林及其涉案员工苏志、阮亮等人赔偿65万。

      法院认为,冯海的死亡与阮亮等人的追赶、拉扯有一定关系,但主要原因系冯海与周坤等人扰乱经营秩序,先动手殴打他人所致,加上其受伤逃走后没及时拨打120请求急救,延误最佳抢救时间。因此,冯海对自己死亡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苏志等人的拉扯、追赶行为,也是导致冯海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其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5万元。死者冯海应自行承担70%的主要民事责任,杨林承担30%的次要民事责任,即7.5万元,事发后,杨林已赔偿给陆霞等人9万元,现死者家属要求杨林再赔偿其损失6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儋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陆霞、冯宇、冯花的诉讼请求。

      陆霞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雇员造成他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曾雷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者是否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保安等人是否应与娱乐城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中,死者等人先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随后在相互扯打中,死者受伤后逃走,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导致死亡,其对此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死者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方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苏志等人系杨林雇佣人员,涉案人员在履行安保职务中过失导致死者死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杨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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