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源醇和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

21.10.2014  21:45

      海南华源醇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醇和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主要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2006年6月该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3月,海南省国家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称华源醇和公司采用内外两套账隐瞒销售收入,线索较为明晰,对此,省国税局稽查局进行立案并交办给第一稽查局进行查处。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华源醇和公司所申报的开票信息都是虚假的,其发票记账联上所填开的购货单位名称五花八门、遍布全国,很多都是偏远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如果不能获取该公司真实的开票清单,仅根据其提供的记账联信息去外调取证则无异于大海捞针。因此该案件能否顺利查处关键在于能否顺利的搜查到华源醇和公司的真实开票数据资料。

      对此,为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息泄露、行动迟缓及预案疏漏等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防止检查扑空,检查人员进行了突击检查,查获了该公司2009年起至检查当月真实的开票信息清单及发票打印电子模板等相关证据等关键证据,使得突击检查的圆满成功。

      通过对所获取的内外两套开票清单及发票打印电子模板等资料进行分析,该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法是这样的:在开具发票时,开票人将发票联抽出,放在未连接开票系统的普通打印机上,依照实际销售信息在事先设定好的发票联word打印模板上进行填开并打印;其记账联则在开票系统填开并联机打印,所填开申报的购货单位、金额、货物名称等并非实际的销货信息。这样分别打印出来的发票联与在开票系统打印的记账联金额相差很多,但外观上基本一致,如果不放在一起进行比对很难发现问题。因此,要想落实华源醇和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确凿违法证据,则必须取得该公司开具给各购货单位的发票联,再与其留存申报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比对。

      检查人员对所获取的内外两套发票开具清单等相关开票资料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筛选、整理、比对、分析,发现该公司的药品销售基本集中在海南、河南两省。检查人员按图索骥迅即对省内7个市县的13家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同时以外调和协查发函方式对河南省的34家医院、卫生院及诊所等单位进行了取证,顺利获取了华源醇和公司真实的销售收入信息。

      经比对,华源醇和公司向各购货单位开具的发票联金额高计为3,000万元,而其对应申报的记账联总计仅631万元,金额相差达2,400多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华源醇和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且数额巨大,第一稽查局对其追缴增值税款404万元、企业所得税505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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