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家酒店欠租不还自愿签协议 违约却称“不公平”
原标题:欠租不还自愿签协议,违约却称“不公平”
酒店不想“一次性交租”法院说:抗议无效
2010年,一酒店公司承租了业主的房屋,用于酒店经营,在一再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称再发生逾期不付租金,就将剩余年限租金“一次性付清”。没想到,签了协议之后,酒店又出现欠租,被起诉到法院之后,酒店方大呼“一次性付清”不公平。
2010年10月15日,来自河北的徐某与被告某酒店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酒店20层2001房。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徐某将所购房屋返租给酒店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10年,双方还在协议中固定了酒店在每一年中应向原告支付的租赁收益费用和支付时间。
协议签订后,原告返回河北,将房间全权交予酒店经营管理,谁知几年过去,酒店承诺的租赁收益却迟迟不见兑现。徐某2013年3月7日再次来到海口,与酒店交涉收益事宜。双方一番沟通协商后,某酒店公司表示将按照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尽快支付已拖欠的转租收益和违约金,并郑重承诺如再发生逾期支付租赁收益的行为,将按照原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双倍支付,并将剩余年限的租金收益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徐某。可《补充协议》签订后,酒店仅支付了5个月的收益及违约金,另外的20多万应交的收益仍是不见踪影。因酒店一再拖欠转租收益,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口琼山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系酒店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签署,故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并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酒店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但在原告起诉前从未就该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因此,未行使过撤销权的酒店抗辩遭驳回,法院判决其将剩余年限租金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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