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潜入女生宿舍干这事,两男子付出的代价是……

02.12.2020  23:25

  男子唐和麦某酒后潜入女生宿舍偷盗多部手机。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唐某、麦某酒后共谋到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某学校盗窃。当日4时50分许,二人来到学校宿舍楼楼下,由麦某在楼下望风,唐某爬进女生宿舍楼二楼210房间将小陈、小韦的手机盗走,后又到222房间将小王、小林、小充、小吴、小松的手机共计六部手机和一个书包盗走。经鉴定,该八部手机价值共计6900元。

  据了解,唐某曾于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刑满释放;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刑满释放。而麦某曾于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7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系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