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鼓励企业化转化方式,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
《办法》提出,要完善科技成果发布制度,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并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机构等信息,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咨询服务;要加强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在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综合整治等重大工程中,对具有转化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积极开展示范推广应用;要强化创新成果的标准制定,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应当同步开展标准研究,及时制定标准,并将先进成熟技术作为有关标准修订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激励,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单位绩效考评体系,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等重要依据;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措施,各单位要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和责任主体,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可操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要统筹使用各类成果转化资源,积极申报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用好事业发展基金和成果转化净收入,盘活闲置的仪器设备、装备等资源。
《办法》还提出,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办法》规定,各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遵循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机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价值);鼓励企业化转化方式,各单位可以利用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活动,支持与企业共建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加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法权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各单位及科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遵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不得阻碍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