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措施鼓励邮轮产业发展 符合条件最高补贴500万元
5月22日,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海口将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和拓展邮轮业务的旅行社给予补贴,将有效地推动海口国际邮轮产业发展,创新对外服务贸易方式,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
据介绍,为了促进海口邮轮产业快速发展,参照《三亚市鼓励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办法》,海口此次出台的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办法与省出台的邮轮补贴办法将形成叠加效应,目的就是给邮轮经营企业重奖,鼓励海口邮轮航线开发。《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将会极大地推动海口邮轮产业发展,将海口打造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邮轮始发港和国际邮轮旅游目的地。
《办法》还规定,对邮轮产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邮轮航线、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可申请“一事一议”补贴,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另行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不再享受本办法补贴。各类邮轮运送游客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空船调港不计航次和天数。
始发港邮轮航线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旅行社招徕游客的补贴按照航季结算;访问港邮轮航线对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旅行社招徕游客的补贴按每半年度结算。
补贴对象
1.在海口组建或新迁入邮轮公司、国际邮轮公司在海口设立独立法人公司
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国内/国际航线运营许可,经营2年以上,将海口港作为邮轮始发港的,总吨位5万吨以下,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万元;总吨位5万吨(含)以上的邮轮,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2.邮轮公司(或包租邮轮的企业)
将海口作为访问港的邮轮,载客人数在500人次(含)以上并参观海口收费A级景区或海口市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出发地分别来自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航次分别补贴1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
开辟海口始发港邮轮航线,连续运行30天(含)以上的给予补贴:邮轮总吨位3万吨以下的,目的地分别为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2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邮轮总吨位3万吨(含)以上5万吨以下,目的地分别为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3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邮轮总吨位5万吨(含)以上,目的地分别为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日历天分别补贴4万元、5万元、8万元和9万元。
3.邮轮港口经营企业、旅行社
停靠5万总吨位以下邮轮,每航次给予5万元补贴;停靠5万总吨位(含)以上每航次给予8万元补贴。
招徕游客在海口登轮参加海口始发港邮轮航线旅游的,对组织境内游客登轮出游的给予每人次50元补贴,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登轮出游的给予每人次100元补贴;旅行社组织访问港邮轮游客登岸并在海口游览,每人给予10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