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送货单据领货款2.6万 2名男子分别领刑一年以上

28.10.2015  16:06

      原标题:盗取送货单据领货款2.6万二男子分别领刑一年以上

      利用盗取的送货单据,到多个超市领取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两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刑二年两个月和一年十个月。两人不服,上诉请求从轻判处,海口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

      2014年9月28日,郑名才在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琼山教师村美兰弘申百货商行办公室,趁同事不在期间,偷走放在文件柜中的15张王老吉送货单据,欲私自领取货款占为己有,同年10月8日,郑名才伙同郑开允凭借着11张偷来的送货单,陆续从多福轩、鑫百顺、百信、福联德、旺佳福、佰佳兴等7家超市领取货款合计26235元,其中郑名才分得24335元,郑开允分得1900元,均用于其二人的个人消费。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郑名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个月;被告人郑开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郑名才、郑开允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二审期间,郑名才、郑开允向法庭提交被害人王某强出具的谅解书。郑名才、郑开允的家属已经退赔王位强3万元,王某强对郑名才、郑开允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认为,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二审阶段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撤销琼山区人民法院原审刑事判决,判处上诉人郑名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上诉人郑开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