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官权限配套制度
我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官权限配套制度
多项重大办案事项决定权下放至检察官
本报海口7月17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林玥 苏晓龙)记者今天从省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官权限配套制度,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该院重新修订了《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限指引》《海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核阅办法》等文件,确保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强化监督,规范办案流程,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
据了解,修订后的权限指引采用“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相结合的方法,既规定了117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又规定了137项检察官决定范围的案件和事项。为更好地将权力下放、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权限指引将近10项较为重大的办案事项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行使。例如,在侦查监督业务中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决定权交由检察官决定;在公诉业务中,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下级检察院指定管辖请示批复的,均由检察官自行决定;在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普通罪犯减刑案件提出检察意见书的权力均由检察官行使。
修订后的核阅办法则结合实际适当缩小了核阅案件的范围,规定侦查监督业务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公诉业务中可适用简易程序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不报请核阅。根据测算,以上案件约占目前案件总数的50%,将大大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办案效率。
核阅办法同时增加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中拟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进行核阅,对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中一般的终结审查、受理依职权监督案件以及中止审查决定的文书进行核阅。此外,修订后的核阅办法还减少了检察长亲自签发法律文书的环节,规定将检察官决定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委托给检察官行使,从而进一步简化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