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5〕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指导,以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大众创业和高校毕业生等各类重点群体就业为重点,抓好政策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业统计监测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我省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果,大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保持我省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二)主要目标。
1.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完善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
2.进一步优化就业结构。2015年至2020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9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8.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4万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稳定在82%以上。到2020年,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到60%。
3.全面推动大众创业。2015年至2020年,扶持创建100个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平台;扶持创建3个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统筹实施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技能竞赛;每年为10000名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为200名创业指导教师开展创业师资培训。
4.着力控制失业风险。2015年至202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失地农户至少有一名适龄劳动力实现就业。
5.强化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2015年至2020年,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5万人,培训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人员2万人;每年为5万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扶持创建5个国家级或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力争到2020年,全省技能人才队伍总量达到67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三)深入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增加就业容量。重点扶持12个重点产业的发展,加大各类扶持资金对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研与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园区,培育农业发展新业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
(五)大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引导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积极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技能鉴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建立小微企业“双创”服务体系。推进创业服务机构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建设双创小微企业库和双创企业人才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团省委、省工商联负责)
(六)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继续执行我省失业保险低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落实《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对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各项补贴,规范发放程序,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负责)
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积极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一照三号”,年底前实现“一照一码”。实行“先照后证”,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省政府规定的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鼓励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鼓励小微企业扩大非货币财政出资方式,允许劳务出资,支持小微企业股权二次出资。鼓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创新工场等集中办公区楼宇的小微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实行小微企业简易退出机制。取消省定的商标业务收费项目,落实中央关于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的收费政策。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省工商局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快建设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等资源,扶持创建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公共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加强与企业、园区合作,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创业人员提供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充分利用闲置楼盘、存量地产、高校场地、政府闲置楼院等一切可利用场所进行整合和改造,减免场地租赁费用,加快创业创新空间建设。对各类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要积极落实场所,并在房租、基本设备、公共软件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工商联负责)
(九)大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落实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创业投资公司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发挥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技型农业、旅游、创意文化、海洋等海南特色产业,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改革,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地方特色产业、服务业、外贸业、电子信息产业等领域的优秀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技术产业升级、小微企业服务环境优化等。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中小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工商联负责)
(十)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的效应。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联动和考核机制,统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调查、发放、回收和操作流程标准,开设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建立创业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全覆盖,合理降低反担保门槛,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创业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扶持中小型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降低银行准入门槛,降低税收优惠限定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各市县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按我省现行贴息规定执行。规范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管理机制。强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队伍的建设、培训和资金配置,实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数字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负责)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我省《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的规定予以最高幅度扣减相关税费。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继续清理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取消或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政策。加强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发展氛围。(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十二)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在职创业的,经单位同意,可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自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之日起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十三)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快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开展“春风行动”和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积极发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劳务合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深入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职业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热带花卉、休闲农业、休闲渔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出台《关于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行动和星级休闲农业企业培育计划。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出台《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突出“特色中国·海南馆”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互联网小镇”建设。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推进“一镇一产”等特色城镇化建设,鼓励我省农村劳动力紧密围绕12个重点产业自主创业,鼓励我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举办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计划,整合创建一批农村青年创业园、搭建农村青年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重点支持农村青年网上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团省委负责)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青年服务技能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尊重创业者、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树立创业典型,加大宣传,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落实资金和政策,支持创业型城市在创建工作中先行先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负责)
四、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五)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探索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在基层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我省高校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每年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研究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建立健全大中专院校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创业培训,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科技产业园和科技孵化器等平台,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大中专院校要把创新创业实践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延伸,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方式,提升毕业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继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将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为《海南省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专业预警与产业需求年度报告》重点内容。各高校要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对已开设创新创业课程的大中专院校,探索将创新创业课程的任课教师纳入相应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团省委负责)
(十七)强化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配套资金。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残联负责)
(十八)大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落实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落实我省《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规定的最高幅度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按中央、省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中,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5号),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加快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为目标,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保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市县、各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建设创业专家指导团队,积极对创业人员和企业开展创业帮扶和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团省委负责)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加快完成就业信息系统后期优化和完善工作,深化公共服务功能开发,扩展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实现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业务联动。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公共服务系统,加强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联动。加强网站、电话、自助服务一体机等信息服务渠道的衔接,全面整合各项信息服务资源,形成一体化的信息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整合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制度和网上公共求职招聘平台。完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准入、服务机构业务规范等市场监管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告示、投诉制度,健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公开监督机制。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训,组织诚信状况评估,宣传诚信服务典型;加强市场服务机构自身能力和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严格市场招聘活动,大力发展专业性、精品化招聘会,培育发展网上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流动渠道的多元化和招聘活动的有序发展。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资委负责)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重点特色学科专业建设工程,实施中职本科“3+4”等试点项目。加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实行特聘兼职教师制度。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青年教师到企业实践项目。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广泛开展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含创业咨询师),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深化职业资格管理改革,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完善政策,帮助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就业救助的政策措施。严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登记统计制度。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要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残联负责)
六、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五)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就业创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科技、税务、人行、金融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制。要根据全省目标任务,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确定本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登记失业率等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七)保障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保障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查经费,提升调查数据的质量。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负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利用多种载体、采取各种形式,重点宣传国家和本省新时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负责)
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