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运政执法严禁擅自降低罚款数额
本网讯 执法须亮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或上路稽查时不得少于两人;运管机构对违规经营行为应依法处罚,不得擅自降低罚款和执行数额;对行政执法存在过错的,执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海南省道路运输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对运政执法上了一道“紧箍咒”。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有关负责人称,目前,海南部分市县运政部门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打击“黑车”不力,执法行为不规范、运政处罚不严等突出问题,有损运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通知对强化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道路运输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他表示,将尽快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存在过错的,执法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要求,市县运管机构应坚决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超越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营运车辆不按规定站点经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知还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定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或上路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权和听证权。各市县运管机构对违规经营行为应依法处罚,不得擅自降低罚款和执行数额。
据了解,从5月上旬起,海南省道路运输局将采取明察暗访、定时或不定时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全省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记者 陈 涛 通讯员 王隆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