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过路费"为名强拿硬要司机钱物如何定性?

18.12.2014  13:55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17周岁)、李某(17周岁)、王某(16周岁)、白某(16周岁)四人以收“过路费”为名,多次在路上拦截大车,收取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过路费”。四人在拦截过程中,有胁迫的行为,如果司机不给,便强迫大车返回,不许在此路通过,至案发共收受现金2万余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抢劫罪。原因是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寻衅滋事罪,因为四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

  【笔者观点】

  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点就是都采用一定的胁迫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有强拿硬要的行为。笔者认为区分二罪名的关键是把握案件中嫌疑人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嫌疑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往往对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和伤害,因此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虽有强迫但没有明显的直接暴力侵犯,而是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如推、拉等,使受害人忍气吞声从而被公然拿走少量财物,主观上主要是想通过强拿硬要来逞强好胜或填补精神空虚。也就是说,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并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伤害,或者虽然没有造成伤害但暴力程度较大,且对造成伤害的结果持故意或放纵的态度,即为抢劫罪;反之若只是采取一定的威胁索要财物,或者强行拿走财物但对公民人身安全尚未造成威胁和伤害,即为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在本案中,四个未成年人只是拦截车辆,不给钱就不让通过,或者让其返回,没有对被害人人身安全实施暴力侵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以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石家庄栾城区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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