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一辆二手车两个月后“退货” 文昌男子被判支付1.3万

09.01.2015  01:56

      原标题:试驾一辆二手车两个月后“退货”

      男子被判支付1.3万元租车费用

      文昌法院:该男子与汽车修理厂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文昌男子张文宝打算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他与一家汽车修理厂签订一份《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试开一辆小轿车约两个月后又将车退回汽车修理厂。根据该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张文宝需支付汽车修理厂1.3万元租车费用。张文宝拒绝付款,最终被汽车修理厂告上法庭。

      男子欲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

      据了解,文昌男子张文宝虽然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非常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小轿车。张文宝的朋友张华是一名老司机,他希望在张华的帮忙下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

      2013年夏天,张文宝和张华前往一家汽车修理厂了解情况,打算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张文保和朋友张华来到该汽车修理厂后,看中了一辆原价十多万元的紧凑型轿车。张文宝表示希望能够先试驾一段时间,看看汽车的性能怎么样再决定是否购买。对于张文宝的要求,该汽车修理厂负责人黄胜才予以答应,但前提是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

      经过协商,张文宝和该汽修厂负责人决定签订一份《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包括“租车”和“试车”两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况是,张文宝通过约定期限试车后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不购买这辆汽车,可以将汽车退还给汽车修理厂,但是需要按照每天300元的价格支付试车期间的租车费用。另外一种情况则比较简单,即张文宝通过试车觉得满意的话,按照二手车的价格付钱买车即可。

      试驾二手车两个月,共欠汽修厂1.3万租车费

      据了解,张文宝与汽车修理厂协商一致后,张文宝授权给自己的朋友张华,由张华出示其驾驶证给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核实并留下复印件。签订《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张文宝和张华将汽车修理厂的一辆二手小轿车开走。

      过了约两个月,张文宝将这辆轿车还给了汽车修理厂,并决定不购买该轿车,但却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以300元每天的价格支付租车费用。汽车修理厂负责人黄胜才多次要求张文宝按照300元每天的租车价格支付试车期间的租车费用。但张文宝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在他父亲张承中的担保下,父子二人写下了一份欠条,称欠下该修理厂人民币1.3万元。

      从张文宝父子2013年写下欠条,一直到2014年下半年仍没有付款。无奈之下,黄胜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张文宝父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3万元。

      对此,张文宝的父亲张承中辩称,他们并不是买车,当时只是租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在过年期间开了几天后就还给原告黄胜才。张承中还称,张文宝没有驾驶证,汽车修理厂不应该把车给他开,因此该协议缺乏约束力。张文宝本人则没有答辩。

      法院认定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男子应付款

      文昌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黄胜才与被告张文宝签订的《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张承中称张文宝没有驾驶证,且原告租车超越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合法。法院认为,张文宝虽然没有取得驾驶证,但其已指定张华为其驾驶员,不违反法律规定。租车虽超越了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范围,但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当日,原告向被告张文宝指定的驾驶人张华交付车辆。2013年7月30日,被告张文宝将车还给原告并决定不购买该车,说明原告与被告张文宝之间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2013年8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张承中、张文宝向原告黄胜才写下欠条。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文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承中、张文宝限期向原告黄胜才支付1.3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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