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之舞维权记
■ 本报记者 金昌波 被他人侵权使用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怎么办?海南省雕塑艺术学会会长、国家一级美术师、著名雕塑家陈学博的选择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广受关注的海口永兴足球小镇雕塑侵权案尘埃落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相关侵权企业向版权所有人陈学博赔付金额30万元,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销毁该座侵权雕塑。
“从2018年6月踏上维权之路,两次与侵权公司对簿公堂,到今年‘五一’前夕拿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我愈发感受到这次维权的意义所在。”5月10日,陈学博接受海南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给所有侵权行为一个警示,也为同样权益受到侵害的艺术家提供维权处理的示例。
A
作者毫不知情, 作品成了“镇标雕塑”
本案中,陈学博被侵权的是他于2004年创作的“足球之舞”仿铜雕塑作品。“这件作品2007年在‘海口市万春会首届凌博雕塑展’中展出过,2010年还受邀在上海世博会举办的个人雕塑展上展出,2011年赴美国斯科茨代尔市展出,且面向全国出版发行的作品集也收录过该作品。”陈学博说,但在2018年6月,一位朋友告知他,位于海口市永兴镇的中线高速永兴互通处也有一座“足球之舞”雕塑,让他惊讶不已。
“这座‘足球之舞’并非出自我手,又怎么会出现在这里?”带着疑惑,陈学博赶到现场后发现,矗立在永兴镇的这座雕塑,无论是颜色、线条还是基本外观都和自己的作品几乎一致,并被堂而皇之地作为该镇的“镇标雕塑”。
陈学博意识到,自己被侵权了。“为了讨说法,我委托律师找到建设单位海口市朴汇建设有限公司,告知他们私自将这座雕塑作品放大使用侵犯了我的权益,但对方一直不予正面回应。”陈学博说,去年4月3日,他还委托律师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但也遭到拒收。
去年4月22日,陈学博选择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雕塑相关的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朴汇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告上法庭。同年11月5日,海口中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陈学博对“足球之舞”雕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要求3家公司在该侵权雕塑署上“作者陈学博”,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向陈学博赔偿30万元。
“在侵权作品上署名,是二次伤害”
一审判决后,陈学博不服。今年3月3日,他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足球之舞’原件是我精心创作完成的,其中有我的创作意图和手法风格,是独一无二的。”采访中,陈学博向海南日报记者展示了“足球之舞”作品图,他认为,侵权雕塑细节粗糙,线条死板,缺少原作的流动和灵动性,“在这样一件作品上署上我的名字,不仅没有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还是对我的二次伤害。”
4月28日,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3家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向陈学博赔付金额30万元,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在30天内销毁侵权雕塑。
“如何才能停止侵权?这是二审中的争议焦点。”负责审理本案的省高院民三庭法官高俊华说,仿制他人拥有著作权的雕塑属于侵犯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而在作品上署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本案中的侵权雕塑不是陈学博所作,陈学博不能亦不愿署名。高俊华说,虽是为了避免资源浪费,但一审判决中在侵权作品上署名并没有法律依据。
高俊华表示,为在全社会树立不纵容侵权行为的导向,即使复制品已完成制作且仅作为公益性展示用途,也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合议庭经反复斟酌,最终在判决书中用了‘销毁’一词,因为彻底终止侵权的途径只能是销毁涉案侵权雕塑。”
C
“希望侵权少一点,尊重更多一点”
“足球之舞”并非陈学博唯一被侵权的作品。在日常的创作活动过程中,他的作品和成果曾多次被他人侵权使用。“这样的案例很多,有人看到好的雕塑作品就直接拿来仿制。还有的侵权单位甚至公然拿我的设计作品交给他人制作,最后给出的理由仅仅是我‘没有设计费’。”陈学博无奈地说。
据了解,2015年至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213件、229件、333件、853件、664件,近两年知识产权案件较以往出现大幅度增加。今年4月,省高院对外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例如,维沃移动通信公司与海口龙华华衍数码通讯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斐乐体育公司与温岭市横峰海霸鞋厂、三亚罗攀伟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与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与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著作权纠纷案等等。
“从审判实践来看,海南知识产权纠纷很大部分是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反映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高俊华坦言,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及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至关重要。
“希望这起案件能让更多机构和个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侵权事件少一点,对知识、对艺术的尊重更多一点。”陈学博说。
(本报海口5月10日讯)
编辑:符宇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