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看管商铺起纠纷 保亭一对夫妇状告侄媳讨说法
原标题:委托看管商铺起纠纷 叔婶状告侄媳讨说法
协议终止后侄媳要求支付9万元“看管费”,否则拒绝腾退自己居住的叔婶房屋;保亭法院:被告须腾退房屋
当年叔婶同侄子签订一份委托看管商铺协议,侄子帮叔婶看管商铺,叔婶免费提供房屋给侄子居住。几年后,侄子和侄媳闹矛盾,侄子到外省打工,侄媳则留在老家。考虑到侄子和侄媳还没有离婚,叔婶决定请侄媳继续看管商铺,并让她继续免费居住在他们的房屋里。委托看管商铺的协议终止时,侄媳却要求叔婶支付9万元“看管费”,否则拒绝按照协议腾退房屋。叔婶无奈将侄媳告上法庭。
叔婶和侄子签协议,约定互相帮衬
符阿公和陈阿婆是一对多年的夫妻,阿公年过七旬,阿婆年过六旬。两位老人如今却一起当上原告打官司。他们起诉的对象是侄媳阿翠。
据了解,符阿公夫妇两人老家在保亭,但是他们常年在岛外居住,两人无暇看管位于老家保亭的房子。为了有人看管房子,符阿公夫妇想到了他们的侄子符明,便委托侄子帮他们看管房屋。据了解,符阿公夫妇在保亭某农场共有2处房产,其中1处房产是一栋两层的商铺,另外1处房产位于这栋商铺后侧,是2室1厅用来居住的平房。符阿公夫妇和侄子符明约定互相帮衬,侄子帮他们看管商铺和收租金等,后侧的平房则无偿提供给侄子符明和侄媳居住。
虽然大家都是亲戚,但为了避免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符阿公夫妇和侄子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这份协议,双方不仅将上述内容用文字记录下来,还专门约定:虽然平房是无偿提供给侄子符明家居住,但是如果两位老人有需要收回平房时,侄子符明需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平房。
侄子赴外省打工,侄媳代为看管商铺
此后,符阿公的父母从外地回到保亭生活,但一时没有房子住。符阿公夫妇便同侄子将协议内容进行微调:侄子和侄媳居住两间平房中较小的那间房,腾出面积较大的那间房给符阿公的父母居住,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仍旧由侄子负责看管商铺等。
2008年,符明和妻子阿翠因为感情不合开始产生矛盾,符明跑到外省打工并长期居住在外省,阿翠则仍在保亭生活。考虑到侄媳阿翠没有房子居住,而且侄子和侄媳还没有离婚,符阿公夫妇同意阿翠继续居住在平房里并帮忙看管商铺。符阿公夫妇仍提出,在他们要求收回房子时,阿翠必须腾退。
委托协议终止,侄媳拒腾退所住房子
2012年,符阿公夫妇为了自用,通知侄媳阿翠腾退房子。至此,符阿公夫妇委托侄媳阿翠看管商铺的协议终止。可阿翠对此却颇有微辞,并要求其支付9万元商铺“看管费”,否则拒绝腾退自己居住的那间房屋。
面对侄媳的如此要求,符阿公夫妇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遂将侄媳告上法庭,要求侄媳必须将房子腾退出来。在庭审过程中,符阿公夫妇称,侄媳阿翠在他们的平房内居住期间,根本没有尽到看管商铺的责任。正是因为阿翠的不管不问,甚至遇到商铺租户拖欠租金或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都是他们花钱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如今在他们明确提出收回平房自用的情况下,阿翠拒不腾退显属无理。符阿公夫妇称,阿翠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对房屋的所有权。故诉请法院判令阿翠立即腾退房屋,并拆除在房屋前自建的铁棚。
保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腾退房屋
阿翠辩称,叔叔和婶婶委托她看管商铺,相关协议书就在她手中,而且她的确帮助叔婶看管商铺,她给他们打工对方却没有支付工钱,就给她一间几平方米的平房居住,她认为不合理。对于阿翠自建的铁棚,阿翠声称里面有人居住,自己即使要去拆住在里面的人也不肯同意,因此难以办到。
对此,保亭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原告符阿公夫妇依法所有,他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符阿公夫妇于2012年间通知侄媳阿翠搬离该房屋,已具备协议书约定的由通知之日起3个月时间内搬离的条件。因此,符阿公夫妇诉请被告阿翠腾退该房屋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日前,保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翠限期腾退该房屋,并拆除房屋前自建的铁棚。
律师点评
委托协议终止,侄媳应按约定腾退房屋
夏忠律师指出,对于本文中的叔婶两人和侄媳之间的这种约定,相当于一种委托协议书。侄媳属于受托人,叔婶则属于委托人,委托的事物则是负责看管铺面。在他们这份委托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是没有报酬,但是由作为委托人的叔婶无偿提供住所,无需再另行支付看管费用。最终叔婶收回房屋,也就意味着委托协议终止,侄媳应按约定在3个月内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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