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赔偿未果纠集众人打伤他人该如何定罪?
案情
2013年朱某租用某村民闲置菜地用于养蜂,朱某和该村民签订了租地合同,租期5年。后该地块被政府征收,列为建筑用地,2014年3月施工方为平整土地将朱某放置在该地块上的蜂箱铲除。事后朱某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村委会告知其施工方给付的赔偿未涉及被铲除的蜂箱。之后,朱某多次找到工地项目部协商未果。2014年7月朱某联系冯某等三人希望他们找些人来帮忙,第二天朱某、冯某等50-60人来到工程项目部讨要说法,后与工作人员发生打斗致使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轻伤。
争议
本案争议,朱某、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观点一认为,朱某、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等众人因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最终导致三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认为,朱某、冯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朱某因与项目部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纠集众人到项目部闹事,属借故生非,之后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应定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朱某、冯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就故意伤害罪来看,行为人须先有伤害的故意后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伤害结果。
在本案中,朱某因蜂箱被项目部铲除后多次协商不成便纠集多人到项目部闹事,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索取赔偿,主观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同时,他召集的众人事前也并不知情,多是被找来撑场面的,实际在案件中也多数并未动手。
从伤害的行为来看,双方先是言语争吵,后因矛盾激化进而发展成打斗。由于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场面较为混乱,在打斗过程中究竟谁动了手,谁把被害人打伤很难确定。被害人仅是说朱某等人打了他,具体谁打了,他也说不清楚。朱某等人也说是就动手打了被害人几下,但之后就没再打了,被害人是谁打伤的,怎么伤的他们都不清楚。
笔者认为,本案中虽有轻伤的结果但无法查明确切的行为人而定朱某等人故意伤害罪不妥。首先,本案不属共同犯罪,不能由本案的主要人员吸收参与者的行为结果。因为朱某召集的众人事前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意思联络,他们都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找来撑场面的。加上当时的情况混乱,很容易由于一语不爽便拳脚相加,发生打斗行为。其次,无充分证据可证明朱某等主要人员的行为与伤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定寻衅滋事罪较为合理。本案中朱某的蜂箱确实被项目部铲除,他也应就此得到赔偿,事实上项目部也有赔偿的计划,只是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不能统一。朱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便召集50-60人到项目部闹事,严重破坏了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朱某等人的行为实属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进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