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赌博编造理由借钱 海口一司机借上百万“跑路”
原标题:深陷赌博,编造理由向多名同事借钱 海口一司机借上百万“跑路”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被认为属于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大影响。而赌博和私彩,让沉迷其中的人,走上了欠高利贷、四处巨额借款的“死胡同”。在走投无路时,一些人选择认罪坐牢,也有的人选择躲债跑路。近日,南国都市报《说法》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高利贷逼债纠纷和“借钱不还跑路”进行了相关调查走访,并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为读者给出一些提醒和建议。
话题一:高利贷猛于虎
为躲高利贷债主诈骗犯甘愿“蹲班房”
2014年5月的一天,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大院走进一名男子。他告诉民警,他想投案自首,理由是为躲避高利贷债主的反复追债。男子对自己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美兰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年初,陈某以帮他人安排工作、补交社保费、协调子女入学及申请廉租房等为幌子,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共62.8万元。
2013年,陈某谎称替海口市龙华区鞋店老板陈某某补交社保费,先后骗得陈某某15.5万元。陈某后退还对方3万元。
同年8月,陈某以能够办理周某的女儿到公办学校上学为名,先后骗了周某某4万元。陈某后退款8000元。
两个月后,陈某称帮吴某获得廉租房,吴某被骗8万元。
据悉,陈某终日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私彩,他还四处借下高利贷。因迫于债主方强行追债的压力,自知疯狂行骗,无法逃脱法律制裁的陈某最终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投案。据了解,陈某想通了,与其被追债者殴打逼债,还不如“蹲班房”。但是,陈某不仅借了高利贷,他还以种种理由向多位朋友借款,最终都无力归还。
日前,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哥哥借高利贷弟弟家被泼机油粪便
今年1月底开始,海口市桂林下路吴先生家就频繁遭到一伙男子的骚扰。对方十多个青年,不分昼夜打砸房门,还在门口泼机油、粪便等。
据了解,起因是吴先生的胞兄疑借了高利贷,而债主找不到吴某,便纠缠吴先生一家。
这栋处于府城的小洋楼,房子卷帘门凹陷变形,地面上和楼梯间的墙面,还留有机油、粪便的痕迹。卷帘门已换了三次了,还是经常被砸。
“借款的是哥哥,房子是我儿子的,但对方不理这些,过年前就天天来骚扰砸门。”吴先生称,警方虽然出警处理,但也为此事头疼。
去年年初,哥哥吴某曾在吴先生家住过一段时间,吴某可能向人借了高利贷,债主以为房子是吴某所有。
吴先生称,“哥哥当时只借了20万元,可现在利滚利,可能已达到数百万元了。”
律师说法
高利贷容易滋生犯罪,扰乱社会秩序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伴随着全国多地高利贷现象的大量增加,高利贷引发刑事犯罪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相关案例不难发现,高利贷已经对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在追债者采取相关暴力措施追讨高额利息时,已经涉嫌犯罪。”冯桦律师提醒,高利贷容易诱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讨债型犯罪,易滋生集资诈骗案,容易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常用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高利贷敛财手段聚敛财富。另外,高利贷容易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加剧了赌博犯罪。
2010年12月,南京润在生物公司总经理孙海瑜因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其非法集资数额高达40多亿元,案发时仍有6.5亿元集资款无法追回;2012年1月,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二审被湖南省高院维持死刑判决,其集资诈骗金额达8.3亿元。
高利贷的存在,给广大群众的财产权益和日常生活都带来了很多干扰,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话题二:“借钱不还跑路”
海口一司机痴迷赌博欠下上百万元“跑路”
“这名司机,拉了一个教师朋友去赌博,结果对方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他自己也深陷赌博,不但欠下小额贷款银行的债务,还借了同事、亲友上百万元,最终选择了跑路,我们很多人还蒙在鼓里……”近日,海口龙华区某单位职工李明等多名司机向南国都市报反映,他们遭遇了欠款人借钱不还后失踪的事情。
据司机陆枫介绍,他们的老同事金楠,目前已经不知去向。金楠欠下同事、朋友们上百万元,在他离职后,同事们就没有再见过他。
“大约一年以前,金楠私下里对我说,他的表哥在东方市有建筑工程要做钢结构,他和表哥合伙运作,能赚不少钱,但前期投入需要一笔资金”,陆枫说,同在一间办公室,终日朝夕相处的金楠开口借钱,而且金楠的妻子也在同单位上班,他也没多想,就借给对方5万元。不料,半年后,金楠又借口说,他参与投资的工程工地上有工人受伤了,现在急需治疗,为此,陆枫又借给金楠5万元。
“我多次讨要,他只还了3万元”,陆枫说,在去年年底,他才得知金楠不止借了他一个人的钱。
“两三年里,全单位他都借个遍,少的三五万,多的一二十万,近20人被借款上百万元!”金楠的同事赵平说,他先后借了金楠15万元。“他帮单位领导开车,自己整天出入一些高档场所,说他正在赚大钱,我都信以为真。”
据赵平透露,在借款5万元现金后,金楠又劝他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我在他的劝说下办了卡,额度提高到了10万,这时金楠设法将我的10万元取出,并说好一个月就还。”因为未按时还款,赵平接到银行催款通知,还四处向亲友紧急筹借,才完成“填坑”。
据金楠的同事介绍,金楠曾在2014年6月的巴西世界杯期间,向多名同事大额借款。“我们怀疑他参与了赌球等赌博活动。并且亏损惨重。”而金楠此前经常开车赶赴赌局,“一天晚上输赢上万是常事,每次借款,都是找同事单独喝茶吃饭提出,并且理由都各不相同。”
今年年初,金楠已从单位离职。“离职前,他还在骗我们,说会尽快把钱还上。实际上,金楠根本无力偿还百万元债务,他已经悄悄办理了离婚,财产也进行了分割,他早已做好了逃避的准备。”
近日,金楠的同事们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另外,广东某贷款银行也在追债,并已申请对金楠采取强制措施。(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借钱跑路”涉嫌诈骗
不可误判为民间借贷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冼秋玉律师认为案例中的涉案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冼秋玉律师认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
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其次,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最后,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二是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三是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如案例中痴迷赌博的金楠,在负债累累或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谎称做工程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赌博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