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村集体资金当个人“提款机” 60多万装自己腰包 乐东一村主任领刑

15.10.2019  10:41

      近日,乐东佛罗镇求雨村原村主任王某,伙同石某(时任佛罗镇求雨村副主任)、周某(时任佛罗镇财政所所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求雨村委会集体资金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涉案三人均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2013年6月,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政府无偿向求雨村提供了5000株小叶榄树苗用于村庄绿化。原本的惠民工程,在王某的手中,却有了运作的机会,种植加养护总花费4.74万元的项目,王某则报称花费28万元,23.26万元的集体资金流入了他的腰包。

      后来,只要村里一有项目,王某总是能从中捞到好处。安装太阳能路灯、加宽村道、修建村委会围墙、发放迁坟补偿、平整宅基地道路……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王某为了方便使用求雨村委会集体资金,指使石某、周某,违反报账管理制度,总共取出现金300多万元,其中未经审批预支的资金达上百万元。

      石某取出资金后,全部交由王某支配使用,部分用于求雨村的集体事项,部分被王某个人占用。在预支资金和报账过程中,因资金的违规使用及王某个人占用,导致求雨村账目资金收支不平衡,经三人商议,王某许诺不会亏待周某,每次取出资金都会给周某好处费,石某与周某在明知部分资金是王某用于个人开销的情况下,石某与周某仍然通过伪造、涂改“两委”班子会议记录、篡改预支金额、虚报工程等方式帮助王某平账。至案发时,周某从王某和石某处得到好处费25000元,石某则自述从王某处得到好处费20000元。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伙同石某、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求雨村委会集体资金,石某和周某在明知王某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帮助王某预支资金和平账,数额共计691241.07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实际控制并占有646241.07元,应予退赔;石某、周某分别收取的好处费20000元和25000元,应予退赔。据此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责令王某退赔646241.07元;责令石某退赔20000元;责令周某退赔2500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