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现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
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创新执法检查监管方式,现就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中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通知》部署和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力争2017年6月前全面实行随机抽查,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公正监管,着力解决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双随机”抽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双随机”抽查范围为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及人事人才等业务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通知》规范的抽查事项,涉及类型包括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用工管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社会保险、职业介绍、人才市场管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劳务派遣、高温劳动保护、外国人与台港澳人员就业、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等93项内容(详见附件)。
四、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名录库
2016年10月底前省厅及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建成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10月份之后,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使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厅系统执法人员名录库原则上收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各市、县(区)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本级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名单报送省厅。(责任部门:省厅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五、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
各市、县(区)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以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为基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信息采集、更新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对象信息报送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2017年6月底前,省人社厅要建立数据完备的省本级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在纵向上实现省、市、县(区)三级实时互联,横向上实现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以及人事人才等单项数据库的共享比对,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数据支撑。(责任部门: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配合部门: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六、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
根据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原则,推广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监管对象,可优化随机抽查频次;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低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检查。(责任部门: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配合部门: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七、组织实施
省本级“双随机”抽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劳动保障监察处汇总、报厅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劳动保障监察处初审、报厅领导审定后加入年度抽查计划。
(二)“双随机”抽查的启动。发起处室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会同劳动保障监察处启动“双随机”抽查。
(三)随机抽选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处根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选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选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抽取过程由厅机关党委派员现场监督。
(四)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发起处室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五)结果运用及工作总结。检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处室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备案,并会同职能处室对抽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及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抽查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形成有效震慑。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可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八、“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双随机”抽查是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市、县(区)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有关处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研究,切实把“双随机”抽查落到实处。
(二)规范程序,全程留档。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双随机”抽查的发起、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到全程留档,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加强监管,落实整改。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系统性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运作机制。
(四)及时总结,不断完善。要及时总结“双随机”抽查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广泛汲取社会各界和业务单位意见建议,在不断改进中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附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类型 | 序号 | 随机袖查事项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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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制度 | 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 违 反法律、法规 | 劳动法第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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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 违 反法律、法规 |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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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 及招 用工 管理 | 3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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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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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是否 违反 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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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是否逢反劳功合同法规定 ,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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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人单位是否 违 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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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挡案或者其他物品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 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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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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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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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法第98条;《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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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人单位是否 违 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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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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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虛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速法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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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 血 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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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 |
17 | 用人单位是否胆烧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 阻 绕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 工会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 ||
| 18 |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 条第2项 | |
19 |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项 | ||
20 |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
工作 时间 和休 息休 假 | 21 | 用人单位是否逢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 |
22 |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
禁止 使用 童工 | 23 |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 |
24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 ||
25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菅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 周岁来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
26 |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
27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
28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 人的情形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
29 | 无菅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菅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 ||
女职 工和 未成 年工 特殊 劳动 保 护 | 30 |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 |
| 31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 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来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休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 保护 规定》第6 条第2款、第7条、第 9条第1款、第13条、《来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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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支付 和最 低工 资 | 32 |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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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82、87 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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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保险 | 34 |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法第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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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 销 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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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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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 瞒 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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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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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 虚假 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第 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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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第88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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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 经营 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许、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 社会保险法第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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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 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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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 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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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单位或个人是 否 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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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介绍 | 45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 就业促进法第64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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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 就业促进法第65条 (《就 业 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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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功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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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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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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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 未 建立服务 台 帐,或虽建立服务 台 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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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 业 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 未 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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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 息 中包含 歧视 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 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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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 违反 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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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市场 管理 | 54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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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 扩大 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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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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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力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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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 信仰 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 欺诈 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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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技能 培 训 教育 鉴定 | 59 |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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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违 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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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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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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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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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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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 办 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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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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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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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 骗取钱财的情形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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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 派遣 | 69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58、9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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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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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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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 未 与用工 单位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 协议内容 未约定派遣 岗位 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 违反 协议责任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59条、 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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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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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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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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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7、9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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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 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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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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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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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 派遣 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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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7、9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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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岗位 以外的岗位上使用 被派遣 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66、9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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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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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 违法 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劳功合同法第92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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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 劳动 保护 | 8 5 | 用人单位是否 存在 高温条件下 违反 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 《防署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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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 津贴 的情形 | 《防署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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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人、 台 港澳 人员 就业 | 87 | 用人 单位 是否 存在 聘雇或者接受被 派遣 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 未 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 《 台湾 香港 澳门 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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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用人单位与聘雇 台 、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 澳 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 就业证 注销手续的情形 | 《 台湾 香港 澳门 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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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行为 | 《 台湾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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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 |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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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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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阻挠 行政 执法 检查 | 9 2 | 用 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 阻挠 检查的情形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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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 违反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 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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