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二、设定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琼国资〔2007〕52号)。
三、申请条件
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省国资委要求进行核准管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2、经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3、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由企业自主决定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
四、办理材料
(一)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
7、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
7、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企业提报评估核准或备案材料;
2、省国资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准项目和重要的备案项目还需要委托专家审核。
3、材料不齐全或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省国资委将审核意见反馈所出资企业。
4、对修改完善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六、办理时限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省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委托专家进行审核,参与审核的专家达成一致意见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备案管理单位提出备案申请。省国资委受理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如委托专家审核,则相应延长办理时限。
七、地址、时间、联系方式
承办处室:海南省国资委产权处。
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38号琼苑宾馆1号楼。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6868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