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

07.07.2015  13:12

  一、事项名称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二、设定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琼国资〔2007〕52号)。

  三、申请条件

  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省国资委要求进行核准管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2、经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3、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由企业自主决定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

  四、办理材料

  (一)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

  7、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评估结果公示情况;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

  7、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企业提报评估核准或备案材料;

  2、省国资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准项目和重要的备案项目还需要委托专家审核。

  3、材料不齐全或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省国资委将审核意见反馈所出资企业。

  4、对修改完善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六、办理时限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省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委托专家进行审核,参与审核的专家达成一致意见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备案管理单位提出备案申请。省国资委受理备案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如委托专家审核,则相应延长办理时限。

  七、地址、时间、联系方式

  承办处室:海南省国资委产权处。

  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38号琼苑宾馆1号楼。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6868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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