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乐东县新建商品住房资格审查须知

03.05.2018  01:53

依据《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18〕81号)、《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建房〔2018〕102号)文件的要求,现就购买我县新建商品住房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20日起购买我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资格审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房人、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台身份证);

(二)婚姻关系证明;

(三)户口簿;

(四)知晓限购政策承诺书;

(五)购买首套房承诺书;

(六)海南省未购买住房备案证明(乐东县房管局开具);

(七)家庭成员至购房日海南省未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乐东县不动产登记局开具);

(八)未成年人购房还须提交父母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其出生证明;

(九)家庭人员承诺书;

(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买方为港、澳、台同胞、境外人员或外资、全资企业需提交国家安全机关的准售证明;

(十二)买方为单位的属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十三)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8年3月30日之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无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无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二)2018年4月22日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和手工收款条据的不予认可。

(三)对代付首付款和总房价款的,代付方本人必须做说明,并经买卖双方本人确认。

(四)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严格执行《印发关于对婚烟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42号)相关要求,将婚烟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合,实施联合惩戒。

(五)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县购房;对未完成价格备案进行销售或超出备案价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并限制企业和法人代表在我县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经纪机构及人员备案资格,5年内禁止在我县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对协助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