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乐东县存量住房办理网签须知

03.05.2018  01:53

一、存量住房网签流程

1.开具出购房屋所有权未抵押未查封等状态核查表和购买人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有权属登记证明(江北政府服务中心一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2.购买人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未购买住房备案证明(乐东县房管局开具);

3.提交材料县房管局审查网签二手房买卖合同;

4.开商品房买卖备案记录证明(县房管局开具用于交税用);

5.地税局交税;

6.所有材料交江北政府服务中心一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二、购买存量住房网签买卖双方提供的具体证件

依据《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18〕81号)、《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建房〔2018〕102号)文件的要求,现就购买我县存量住房(这里存量住房是指二手房和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自2018年4月20日起购买我县存量住房买卖双方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卖方提供的 具体证件: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台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户口簿;

4.房屋产权证书;

5.房屋有共有人的书面意见书及身份证明;

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属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原售房单位出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手续;

8.未成年人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与房屋权利人关系证明,并须提供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教育、健康等方面)的公证保证书;

9.卖方为单位的属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出售国有资产的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房屋须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同意转让的决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转让房屋须有企业章程及其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10.离婚的要提供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11.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未抵押未查封等状态核查表;

12.原商品房购买合同、完税凭证、税务发票,认定其可转让资格。

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执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有关规定。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我县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二)买方提供的具体证件:

1.购房人、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台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户口簿;

4.知晓限购政策承诺书(房管局交易现场签署);

5.购买首套房承诺书(房管局交易现场签署);

6.家庭成员海南省未购买住房备案证明(乐东县房管局开具);

7.家庭成员至购房日在海南省未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乐东县不动产登记局开具);

8.未成年人购房还须提交父母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其出生证明;

9.家庭人员承诺书(房管局交易现场签署);

10.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11.买方为港、澳、台同胞、境外人员或外资、全资企业需提交国家安全机关的准售证明;

12.买方为单位的属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13.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14.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

15.存量房转移成交价格申报表。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8年3月30日之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可不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可不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二)2018年4月22日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和手工收款条据的不予认可。

(三)对代收付首付款和总房价款的,代收付方本人必须做说明,并经买卖双方本人确认。

(四)买卖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五)涉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应符合我省限购政策规定,拍卖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竞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六)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严格执行《印发关于对婚烟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42号)相关要求,将婚烟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合,实施联合惩戒。

(七)对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个人,撤销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县购房;对协助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撤销经纪机构及人员备案资格,5年内禁止在我县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