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特大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从无期改判死缓
全省禁毒三年大会战启动后,日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韩文轩、杨昌伟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获改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被告人韩文轩无期徒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韩文轩在文昌市文城镇向被告人杨昌伟购买毒品尼美西泮片剂900粒、氯胺酮100克,后二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韩文轩处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87.4克、氯胺酮99.14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尼美西泮等)成分的液体907.22克、尼美西泮片剂162克。
2016年6月,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韩文轩、杨昌伟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文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昌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韩文轩判处无期徒刑,量刑畸轻,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人杨昌伟的量刑适当,但被告人韩文轩贩卖毒品数量大,毒品含量高,毒品种类多,已达到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韩文轩曾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满释放后于2015年初又继续贩卖大量毒品,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且拒不认罪、悔罪,主观恶性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纠正。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韩文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审判决;改判韩文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韩文轩限制减刑。(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