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涉嫌贩卖各种毒品共190多克过堂受审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6月10日电(记者 毛雷 通讯员 程玲玲)6月10日上午,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泽民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郭泽民在海口市大致坡镇一酒店内,将1克冰毒卖给吴某某,得款人民币150元;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郭泽民在海口市大致坡高速路口,将2克冰毒卖给吴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2013年11月11日,吴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泽民称要购买冰毒50克,约定在海口市大致坡某酒店内交易。当晚8点左右,在该酒店房间内,吴某某表示先买5克冰毒,剩下的45克冰毒等他另一个朋友过来购买。被告人郭泽民将5克冰毒卖给了吴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交易完成后,郭泽民走出门口时,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并从郭泽民身上、吴某某身上以及郭泽民驾驶的小轿车内缴获若干毒品疑似物。
经鉴定,缴获的70.67克冰毒疑似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份,5克海洛因疑似物中含海洛因成份,111.46克K粉疑似物中含氯胺酮成份,1.69克摇头丸疑似物中含氯胺酮成份。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当定罪处罚。该案中,被告人郭泽民贩卖毒品3次,构成多次贩卖毒品,依法应当加重处罚。而且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大、种类多,情节严重。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表意见称,被告人没有卖出的公安机关从他身上以及车上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因此被告人郭泽民贩卖的毒品应当认定为8克。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卖出毒品的数量、从被告人身上以及车上查货的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因此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191.82克。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发表的辩论意见。
该案将在交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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