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的通知

16.10.2016  21:35

琼建质监〔2016〕25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结合近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我厅组织对2011年印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琼建质监〔2011〕55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袁丹,联系电话65393100,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地市级以上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质监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四)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0年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
   第七条  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地市级以上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安监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四)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0年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
    第八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
   1、地市级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级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3人;
   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质监人员数量能够满足本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4、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地市级以上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级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基本实现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3、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等。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质监机构工作职责及办事程序;
   2、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3、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5、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6、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7、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8、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
   9、质监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10、质监机构廉政建设制度;
   11、其他相关制度。
    第九条 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监人员:
   1、地市级以上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级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
   2、安监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有关脚手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安全防护等技术操作规程、标准;
   3、安监人员数量应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4、安监人员数量占安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安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地市级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级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基本实现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 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安监机构工作职责及办事程序;
   2、安监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3、工程安全监督申报制度;
  4、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5、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6、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
   8、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
  9、安监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10、安监机构廉政建设制度;
  11、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条   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
   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8人、安监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二)相关的制度可不重复建立

第三章 监督机构考核

    第十一条 省质安局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质监机构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质监机构和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未取得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质安局对取得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绩效评价由市、县监督机构先自评,省质安局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绩效评价和验证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2、监督机构的管理状况;
   3、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
   4、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情况。
   具体考核评价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和《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2)实施。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验证考核为不合格:
   (一)取得资格证书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六)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落实执行不到位;
   (七)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八)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六个月内作出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五条  对验证考核为优秀的监督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验证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六个月内作出整改,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后重新申请验证考核。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或重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全省通报批评,并收回其证书。 

第四章  监督人员考核

    第十六条 省质安局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质监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或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质安局对取得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绩效评价由市、县监督机构先自评,省质安局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绩效评价和验证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2、监督人员的行为规范及教育培训情况;
   3、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4、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
   具体考核评价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评价表》(附件3)和《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价表》(附件4)实施。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工作职责,因监督失职原因造成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三)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报告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在六个月内作出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岗位考核为优秀的监督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岗位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培训并重新申请岗位考核。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收回其资格证书,所在监督机构应将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建质监[2011]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评价表;
  附件2: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评价表;
  附件3: 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价表。

附件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评价表,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评价表